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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函〔2008〕330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复函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5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函〔2008〕330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8-08-14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08-1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
   你行报送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工银津函[2008]2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行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的资格。望你行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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