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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8〕3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02-21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8-04-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我市各区、县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40元、每小时4.4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720元、每小时4.3元,调整为每月820元、每小时4.7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7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7.8元。

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4月1日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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