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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社局发〔2007〕91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安置因工致残人员有关问题的解决意见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7〕91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7-07-10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7-07-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保障三类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维护因工致残人员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三类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参保当月起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退出时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可不再补缴。

二、三类企业自参保之月起因工致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类企业参保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承担。

三、主管部门应督促三类企业在退出前按照《关于2003年12月31日前工伤职业病人员办理审核登记查体鉴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93号)要求,整理汇总老工伤人员的有关资料,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对需要复查鉴定的,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并负责检查落实情况。企业依法退出后再出现遗留的老工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审核鉴定申请。

四、三类企业退出市场时,对5-6级伤残人员应由主管部门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进入托管中心代管。三类企业退出市场后,进入托管中心代管的1-4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 5-6级伤残人员,可享受基本生活费补助,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应享受的伤残津贴待遇与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差额,在企业退出成本的预留资金中列支。本《意见》下发前已经退出市场的三类企业的5-6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与基本生活费补助的差额,由退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退出企业未预留的资金,可计算补贴指标在本集团(总公司)其他企业退出时调剂使用。预留资金的核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考虑我市工资增长幅度,列入企业退出成本项目。

五、已经进入托管中心人员(退休人员除外)经见义勇为协会确认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由所属三类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增加手续,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托管中心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属主管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进入托管中心人员在托管期间经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病的,由所属主管部门申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由托管中心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工伤职工增加手续,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已进入托管中心的人员被认定工伤或职业病的,凡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均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时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做为计发基数。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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