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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2018〕135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33

  • 发文字号: 辽人社〔2018〕135号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12-06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辽宁省
  • 生效日期: 2018-12-03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贯彻落实《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推动我省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按36号令规定自主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被派遣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

二、各企业年金受托机构要认真梳理本机构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方案。对2018年2月1日前已备案的,各受托机构要按36号令规定认真对照检查,与36号令规定不一致的,要主动联系企业年金委托人,参照《企业年金方案(范本)》(附件1),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要求提交要件并重新备案(附件2)。重新备案工作完成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

三、从2018年2月1日起,用人单位建立、变更或终止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36号令执行并履行备案手续。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余企业报送其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36号令和60号文件规定,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主动为用人单位变更年金方案提供指导和服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公开经办部门和经办人,按照60号文件规定的样式和时限,为用人单位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附件3).

五、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应履行报告职责,在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报告,同时按要求填报《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附件4),并对报告及统计表内容负法律责任,首次上报统计报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底。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加强对企业年金工作的宏观指导,要对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国家企业年金政策的情况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维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

联系人:徐晓欢,联系电话:024-22955305,13514203242


附件:

1、企业年金方案(范本)

2、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4、企业年金建立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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