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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最低工资标准#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5〕2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3-24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5-04-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680元、每小时9.7元,调整为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6.8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8.5元。

  三、本通知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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