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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4〕11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4-12-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津政发〔2014〕19号),落实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保持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制度的平稳衔接,鼓励广大适龄居民尽快参保按时缴费,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实施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 年满60周岁,且按照市政府《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继续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并适时调整。

  二、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正式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发给80元老年人生活补助,过渡期内老年人生活补助不做调整。2018年1月1日后年满60周岁的人员,不再发给老年人生活补助。

  三、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负担。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归集,并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老年人生活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适龄人员参保缴费。对于过渡期内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书面告知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权利,经本人书面确认后,再办理申领老年人生活补助手续。

  五、过渡期内达到60周岁且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尚未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的,允许在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

  本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 执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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