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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劳社函〔2008〕921号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省政府 〈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陕劳社函〔2008〕921号
  • 发文单位: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08-11-0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陕西省
  • 生效日期: 2008-11-02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社会保障局: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考虑到煤炭价格上涨、取暖价格调整将会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省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期,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6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次性增发取暖补贴,旨在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临时干预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不同地区、不同分担比例共同承担。其中,西安、延安、榆林、杨凌为一类地区,省级补贴30%,市县补贴70%;宝鸡、咸阳、汉中为二类地区,省级补贴40%,市县补贴60%;渭南、铜川、安康、商洛为三类地区,省级补贴50%,市县补贴50%。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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