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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局〔2004〕13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8

  •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4〕1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4-01-16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4-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个人负担,保障老工人的基本医疗,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就提高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和未参保老工人享受基本医保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为600元。

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将老工人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标准由80%提高为95%。

三、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将老工人的大额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由80%提高为95%。

四、按照《天津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参加医疗保险企业和未参保企业的老工人,按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参保企业老工人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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