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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办〔2003〕212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社会保险## 社保缴费##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津劳办〔2003〕21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3-06-27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3-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现就缴费单位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8日前,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申报人员增减变动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离退休人员增减时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4日)。

二、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缴纳当期申报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每月缴费结帐的截止时间为25日前(遇节假日为节假日的前一日)。25日前缴费单位未足额缴费的一律按当月欠缴费处理。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缴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做好申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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