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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局〔2002〕432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的通知

# 养老保险## 缴费比例##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432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2-12-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3-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的规定,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个百分点,即:个人缴费比例由目前的7%提高到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提高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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