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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局〔2002〕433号 天津人社局关于200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的通知

# 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9

  • 发文字号: 津劳局〔2002〕433号
  •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2-12-3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天津市
  • 生效日期: 2002-12-3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津政发[1997]91号)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3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3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帐利率为“1.98%”;月记帐利率为“1. 7‰”。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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