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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逾期诉讼追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3-07-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3-07-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一、逾期个贷由市担保中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并报市中心备案,负责指定诉讼代理律师,并承担因诉讼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对逾期个贷在市中心决定诉讼前,各经办支行须提供个贷档案资料及相关数据。同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需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件一)的,各经办支行须授权市担保中心以市担保中心名义向借款人发提前还款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二)。

三、对已经决定提起诉讼的逾期个贷,各经办支行须根据市担保中心出具的书面函(市担保中心函见附件三),负责签发诉讼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四),并提供个贷诉讼所需书面材料(见附件五)。对诉讼过程中需向法院提供逾期个贷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数据和计算方法时,由逾期个贷各经办支行负责及时提供并加盖公章。

四、诉讼过程中涉及垫付或交纳的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金等费用由担保中心承担。其中,需以各经办支行名义交纳的费用,由市担保中心与各经办支行交换支票解决。

五、诉讼收回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执行费等由原资金提供途径退回资金提供人并出具相关票据。

六、逾期个贷诉讼追偿工作由市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负责,涉及诉讼的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各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各支行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将部门名称及经办人名单送市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

七、对逾期个贷中,由市担保中心履行保证责任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或受让债权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后,市担保中心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各经办银行负责及时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将债务人收到通知的书面回执送交市担保中心(债权转让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六)。市担保中心在行使债权过程中,各经办银行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个贷相关书面材料及数据。

八、涉及诉讼工作的单位及部门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遇有问题及时与市中心个人贷款管理处或市担保中心联系。


市中心联系电话:67624636

市担保中心联系电话:64446572 64446220转1826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编号: 受送达人: 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 银行支行于 年 月 日与借款人 签订《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人民币 元,现鉴于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收后,仍出现连续 期或累计 期逾期不还款情况。借款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受托贷款银行和贷款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受托贷款银行有权单方解除借款合同。据此,我单位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 银行 支行委托,正式宣布解除受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贵方作为借款人/保证人,应在接到本通知5日内或至迟于我方发出本通知30日内,须按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同号: )或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的约定,立即向受托贷款银行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余额 元,拖欠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到 年 月 日,最终以贵方实际履行之日的数额为准),贵方逾期未按本通知要求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受托银行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通知一经签发,受托贷款银行不再接受借款人部分还款行为。 特此通知。 送达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年 月 日 编号: 我方于 年 月 日收到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送达的《提前还款通知书》,我方愿按通知书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元,利息 元。 受送达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兹授权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简称担保中心)作为我行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行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催收、追偿逾期贷款。在催款过程中,担保中心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以其名义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书》和《提前还款通知书》。 授权范围包括: 1、依法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 2、依法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追偿逾期贷款; 3、以担保中心名义向借款人发出《还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4、以担保中心名义向借款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加盖担保中心公章)。 委托人: 银行北京市分行 支行 受托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三: 银行 支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贵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借款人 等 人已发生严重逾期。借款人逾期情况见附表。经我中心研究,决定委托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通过诉讼方式追偿上述委托贷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直接起诉借款人,须以贵行名义进行诉讼,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中心承担;诉讼过程中需贵行签发诉讼委托书和相关法律文件并加盖公章并提供诉讼所需书面材料等事宜(见材料明细单划√部分),请贵行给予大力支持。 此致。 附件四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银行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因借款人 逾期还款一事,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处理。受托人可根据需要采取诉讼或者非诉讼的方式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才甲物进行处置。 受托人代理的权限为; 1、代为追偿所欠款项; 2、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 3、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4、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附件五: 1. 合同原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购房合同等; 2. 放款凭证; 3. 欠款明细单以及计算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方法并加盖公章; 4. 逾期催收书面材料及回执,《提前还款通知书》; 5. 借款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6. 债权转让通知及回执; 7. 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附件六: 银行北京市分行 支行 编号: (先生/女士): 我行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您发放个人住房担保委贷款,并与您签订了编号为: 号《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已向您提供贷款人民币 元整( 元因您违反《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超过六个月,经催收,您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为有效控制贷款风险,我行经与北京住房积金管理中心及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协商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按协议约定由担保中心受让我行发放给的该笔贷款余额,其中,本金 元、利息 元及罚息以上共计人民币 元。

特此通知。 请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与担保中心联系,清偿该笔债务。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借款人签收后留存一份,银行留存一份,担保中心留存,另一份存入个人贷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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