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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公积金关于办理由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3-09-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3-09-29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管理部:

 为保证我市标准租私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关于标准租私房承租人搬出安置工作程序及购房委托贷款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838号)及《关于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8号),现就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的由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的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由单位负担补贴还贷的,须提供不动产做为抵押物,并在贷款发放前完成抵押登记。

 二、抵押物须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指定评估机构出具明确的评估结论。

 三、评估机构应在接到评估委托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四、抵押物的评估费用予以免除。

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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