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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管公积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银行发放自由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北京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5-05-2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北京市
  • 生效日期: 2005-05-2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管理,推进自由还款业务,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根据《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现就委托中国银行发放自由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管理部可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自由还款方式下的个人贷款业务,个人贷款采用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贷款核算主体的方式。
   
    二、各管理部应根据与受托银行对应的有关规定,委托中国银行具体经办支行或网点办理个人贷款业务。

     三、管理部在复审时,管理部应告知借款申请人于面签时提供本人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辖内开办的活期一本通存折,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目前,在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单独办理活期一本通存折不缴纳任何费用,也不收取年费。
借款申请人在管理部进行面签,管理部经办人员输入的借款申请人还款账号为其用于还款的活期一本通存折账号。

     四、由于中国银行在借款人每月还款日当天的工作时间进行扣款,管理部和经办银行应告知借款人最迟于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将资金存入还款存折,避免个人贷款逾期。

     五、采用自由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除上述规定外,其它政策按照《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核算主体及采用自由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4]95号)有关政策执行。

     六、各管理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保证个人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遇有问题,及时上报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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