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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贵州人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缴费基数## 医疗保险##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15-07-1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5-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促进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于工资收入标准的确定,现就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标准,以此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相一致。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年终一次性奖金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绩效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共同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和顺利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工作,实现社会保险费一单征收。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保证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参照此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开始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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