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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贵州人社局 关于将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疗保险支付##医疗保险基金##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贵州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5-04-23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贵州省
  • 生效日期: 2015-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5年3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5〕307号),为进一步落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劳社厅发〔2000〕22号)精神,在广泛征求全省各市(州)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认真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确定了2015年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意见,现予以印发,请于2015年5月1日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贵州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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