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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4-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公平合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字〔200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缴存基数限额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高不得超过省有关部门规定的500%。其中,“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杭州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二、自2008年起,住房公积金年度调整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三季度开展。其中,“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市中心按杭州市统计局数据,于每年二季度转发各分中心。
   三、各分中心、各部门应在年度调整完成后,认真清理缴存基数低于下限标准的单位职工,并通知单位限期调整。
   四、对于缴存基数高于上限标准的单位职工,各分中心、各部门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凭证,原则上年度调整时不再予以调高。
   五、各分中心、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执行缴存限额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每年清理情况于次年1月报市中心备案。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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