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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口径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6-1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08-06-1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二次会议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可贷额度由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月缴存额等因素综合确定。为明确贷款额度审批口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月缴存额
   1、以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省政府批复的缴存比例(12%)为依据计算确定月缴存额标准,职工实际月缴存额(连续12个月正常缴存)高于月缴存额标准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低于的(但不低于最低月缴存额),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可贷额度按人分别计算,且合计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2、月缴存额标准由中心根据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统计口径按年公布。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2007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36496元),自2008年6月1日起,月缴存额标准为438元(36496×60%×12%×2/12)。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职工最低月缴存额不低于182元(36496×60%×5%×2/12)。
   二、关于房屋状况
   1、经济适用住房和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总房价的80%确定;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房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70%确定。
   2、房屋建成年份在2000年(含)之后的二手房贷款,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总房价的70%确定;在2000年之前的,按贷款成数不高于60%确定。
   3、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贷款成数不高于总房价的60%确定。
 
 三、关于还款能力
   职工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乘以还款能力系数扣除家庭其它贷款月还款额的余额。家庭月收入为职工或与其房产共有权人的收入总和,还款能力系数按55%确定。
   
四、关于信用状况
   信用状况应重点审查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卡和个人贷款近24个月的每月还款状态记录。贷款还款状态出现逾期91天及以上或当前逾期,或者信用卡还款状态为当前透支180天以上,且未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或信用卡还款证明的,一般不予贷款。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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