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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杭州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及月缴存额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1-08-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11-10-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二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通知》(杭公积金〔2011〕33号)规定,现将调整2011年度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及月缴存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自2011年10月1日起月缴存额在131元(1310元×5%×2)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体可贷额度依据职工月缴存额、房价、首付款比例及个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杭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48772元),可贷额度限额的相应月缴存额标准为:
   1、职工月缴存额低于406元(48772元/12×5%×2)的,最高可贷额度为15万元;
   2、职工月缴存额高于406元(含)、低于975元(48772元/12×12%×2)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
   3、职工月缴存额高于975元(含)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
   4、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可贷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三、上述可贷额度及月缴存额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9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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