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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房公委〔2015〕3号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杭房公委〔2015〕3号
  •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5-04-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15-05-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促进农民工平等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应按规定缴存。单位按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租赁和购买住房

支持农民工通过租房改善居住条件,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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