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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房公委〔2017〕8号 杭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印发《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杭房公委〔2017〕8号
  •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7-12-0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3日


杭州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以上。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称个人缴存者)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向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近一年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的,另提供营业执照。


  第三条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月平均收入,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且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为12%。参照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存者的月缴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月缴存额=缴存基数x12%(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月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连续欠缴3个月的,自动停缴。停缴后再缴的,个人缴存者应向公积金中心重新办理缴存手续。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到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八条  个人缴存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九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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