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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房公委〔2018〕11号 杭州市管公积金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杭房公委〔2018〕11号
  • 发文单位: 杭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8-06-2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解决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高层次人才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家庭无房且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可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年提取一次。

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时限缩短为3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目前,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建〔2021〕13号文件规定,本条“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3个月”不再执行。)

五、高层次人才认定按《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执行,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享受以上同等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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