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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社发〔20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22

  • 发文字号: 桂人社发〔2013〕4号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13-01-1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3-01-1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做好201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1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2012年终计息时按年利率3.50%计算。

二、2012年计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利息按月利率分段计息:

(一)2012年1月1日至6月7日按月利率2.916‰计算。

(二)2012年6月8日至7月5日按月利率2.078‰计算。

(三)2012年7月6日至12月31日按月利率2.916‰计算。

三、2012年度个人账户计息结算后,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退休等个人账户利息时,在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前,仍按月利息2.916‰计算。

                                   2013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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