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3-06-23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3-06-23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