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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2-08-15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2-08-15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委办、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35元/人。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25-07-14 阅读量: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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