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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综发〔2001〕50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确定本市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1〕5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1-08-06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1-08-06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按《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1)49号]使用的小时工,有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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