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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0-03-14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4-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三月十四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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