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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综发〔1998〕22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九八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3

  • 发文字号: 沪劳综发〔1998〕22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1998-03-3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8-04-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一九九八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标准和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325/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为: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44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20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44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20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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