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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综发〔1997〕27号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公布本市97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失业救济标准、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沪劳综发〔1997〕2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局
  • 发文日期: 1997-03-28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1997-04-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本市一九九七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调整失业救济金标准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315元/人。
      二、失业救济金给付标准:失业职工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236元/人给付;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195元/人给付。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第一年每月不低于236元/人,待工第二年起每月不低于195元/人。
      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均不包括按规定由个人交缴的养老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上述公布和调整后的标准,从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原文链接

政策脉络

  •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10-01 阅读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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