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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最低工资标准##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4-06-07
  • 类别: 个税薪酬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7-01
  • 业务类型: 个税薪酬和税收相关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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