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人社养发〔2010〕1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10〕17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10-03-0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1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10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10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8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80元以上的,先发给180元,再按照高出180元以上部分的80%计发。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