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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发〔2009〕2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沪人社养发〔2009〕28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 发文日期: 2009-07-2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9-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09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发给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计发。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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