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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养发〔2008〕41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8〕4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07-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8年按照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养老金。


  二、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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