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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养发〔2008〕4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8〕40号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8-07-22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8-0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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