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沪劳保养发〔2004〕51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6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4〕51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4-12-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12-27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废止,废止日期2006-04-10 并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5)43号 替代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现决定在2005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镇离退休(职)人员、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离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并于2004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l、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192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50元。 2、男性年龄在70周岁(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性年龄在65周岁(193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及其以上,且月养老金不到750元或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3、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100元。 4、其他退休(职)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以上各类人员补助不重复享受,并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资金开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04年底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补助金额每人为50元。

(二)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原文链接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