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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养发〔2004〕16号 上海人社局关于确定本市2004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沪劳保养发〔2004〕16号
  • 发文单位: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4-04-0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上海市
  • 生效日期: 2004-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1998年以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1998]36号)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沪府发[2003]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已公布的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现将本市2004年养老金计发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4年按城保办法办理退休(职)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1、基础养老金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2004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为370元。
  2、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工龄按本人办理退休(职)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计算。2004年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月工龄性养老金每一年为13.9元。
  二、本市2004年按镇保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人员计发养老金的标准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即370元;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计发的养老金先按四舍五入原则进到角,再见角进元;200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月养老金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即555元。
  三、计发养老金的其他事宜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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