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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使用公积金龙卡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9-02-20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09-02-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近来我中心收到关于住房公积金龙卡委托他人代办的问题反映,经与建设银行共同研究并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即日起,使用公积金龙卡办理公积金异地户口离职支取业务时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支取金额为5万元(不含)以下的提交《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一份和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份)直接到建行网点办理。
   支取金额为5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书》一份和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建行网点办理。
   二、使用公积金龙卡办理除异地户口离职支取以外的其他公积金支取业务时,不可委托他人代办(配偶代办除外),必须由本人办理。
   三、使用公积金存折办理公积金支取业务的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四、委托他人办理公积金龙卡的支取业务时,只能将所支取的资金转入本人账户,不可转入代办人账户,也不可直接在柜台支取现金。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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