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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积金通告〔 2011〕 3号 东莞市管公积金 关于试行商业住房贷款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东公积金通告〔 2011〕 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1-06-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11-07-04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我中心将于2011年7月4日起在东莞建设银行试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模式


(一)此业务仅适用于办理了东莞市建设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且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可委托他人代办,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必须双方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二)此业务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提取业务的模式相似,由职工到我中心窗口办理申请登记,成功后由我中心每月定期发出申请,通过建设银行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拨至还贷账户。


(三)此业务分为三种情况办理:


1、对于该笔贷款此前已在我中心办理过提取登记且建设银行已返回相关贷款信息的职工,可直接申请办理此业务。


2、对于该笔贷款此前已在我中心办理过提取登记但因贷款信息不完整导致没有查询到相关贷款信息的职工,需在我中心重新核实并完善相关贷款资料,等待次月初建设银行返回相关贷款信息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此业务。


3、对于该笔贷款首次办理提取业务的职工,需在我中心登记相关贷款资料,等待次月初建设银行返回贷款信息后,才可以申请办理此业务。


建议第2、3种情况的职工,在到我中心登记、完善相关贷款资料后,等待次月之后再申请此业务。


(四)此业务直接由建设银行系统实行转账处理,不收取手续费。


(五)此业务只是我中心为职工提供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影响借款人履行还贷义务。


二、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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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需资料

(一)与建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则需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

(三)结婚证原件或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本原件(如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则需出示此项);

(四)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

(五)还款存折或银行卡(存折需打印出最新的还款记录,银行卡需打印清单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PDF文件查看:东公积金通告[2011]3号关于试行商业住房贷款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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