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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管公积金中心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西安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7-04-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生效日期: 2017-06-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7]23号)文件精神。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应当同时满足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

二、加强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审查。通过核查征信、付款票据、银行流水等方式堵塞贷款风险,如发现借款人使用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资金筹措首付款的,不得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截至2017年4月18日已签订购房协议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的,首付比例按原政策执行;未提交网签的,按本通知内容执行。

2017年6月1日起(以公积金贷款系统申请受理时间为准),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全部统一标准,按本通知第一条内容执行。

各单位要积极落实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购房首付款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借款人还款能力审查,严控贷款资金风险。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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