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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规〔2020〕2号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缴存## 缴存基数#

阅读量:17

  • 发文字号: 苏房金规〔2020〕2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20-07-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20-07-07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开展苏州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6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20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五)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2020年10月30日结束,生产经营困难的单位,最迟不晚于12月31日前完成。对7月至办理基数调整时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

 (六)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七)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缴存单位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在年度调整期内可以申请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八)缴存单位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九)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办理步骤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各地缴存基数需核准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一律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二)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2.按职工个人2019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3.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20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4.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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