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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2000〕12号 苏州市管公积金关于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4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00〕12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00-11-07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00-11-07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

   为加强对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的管理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托管条件和对象

凡所在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暂不符合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下称基金中心)提出申请,并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管理(下称托管)手续。

二、托管程序

凡符合托管条件的对象,原单位应自撤销、解散、破产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文、证明,到基金中心领取填写《苏州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转移申请表》。申请表由单位盖章,并附托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基金中心,经审核后,到有关承办银行办理托管入户手续。

三、托管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与转移

对托管户中符合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的,或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重新就业的职工,由本人申请,基金中心审核后,分别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交职工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转移手续。

四、基金中心在承办银行开立的托管户代码为:工行:16800062;农行:31800049;建行:21085479。

五、未经基金中心审核同意的对象,承办银行不得擅自接收和转入托管户内。

六、对此前未经基金中心批准进入集中户的,原则上由承办银行与原单位负责清理后,按本规定办理转入托管户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七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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