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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2008〕59号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阅读量:20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08〕59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7-0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08-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依照国家“控高保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的通知》苏建金管(2008)150号文精神,现对市区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和缴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缴存基数和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应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我市的缴存基数按照《关于开展苏州市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苏房金(2008)56号文件执行;缴存比例最低为各8%,最高为各12%。凡高于规定基数和比例标准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纠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的比例应一致,单位管理者与职工、“正式职工”与“招聘职工”、老职工与新职工、长期合同工与短期合同工、高级管理者与一般管理者,都应一视同仁,同一政策、同一比例,一个单位不得存在两种比例。如存有两种比例的单位,从2008年7月1日起全部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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