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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规〔2010〕1号 苏州市管公积金 关于信息系统升级后住房公积金相关缴存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公积金缴存##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5

  • 发文字号: 苏房金规〔2010〕1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0-03-13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0-03-13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各承办银行:
    为保证单位和职工更加便捷规范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信息系统升级后缴存和使用的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单位因年度调整、未及时办理封存等多缴、错缴住房公积金而需退款的,应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单位书面说明(如缴存基数申报有误需按年列出应缴、已缴、应退明细),填报《住房公积金多缴、错缴退款核准表》并加盖公章,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交缴存银行将多缴款项退还给缴存单位指定帐户。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职工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提前还款,但提前还款后剩余的借款仍需按时按期偿还,未能按时按期偿还的按逾期处理。
    三、职工银行柜面还款相应选择
    借款人直接在银行柜面还款时,如还款金额超过本期应还本息时,应作出如下相应选择:系统提示“超过金额是否提前还款”,如选择“否”,则作为确认归还本期应还本息,超过部分不予受理;如选择“是”,则作为确认进入提前还款交易,超出部分可以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同时,还应在还款凭证上签署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表示确认。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帐号升位
    1、自2010年3月1日0时起,信息系统的职工个人帐号从原来的9位数升到10位数,具体方法为:在原来的帐号前统一加“0”,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原来9位数的住房公积金卡,职工无需换卡仍可使用,但使用时首位前需加“0”;职工补领住房公积金卡时,打印在卡上的职工个人账号为升位后的10位数。
    2、在升位时点以后新设立的职工个人账号自动生成为10位数,首位为“1”。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
    职工在办理销户提取和转移时,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处于封存状态。对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帐户,系统视同封存。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合并
    职工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范围内出现多个住房公积金帐户,且被合并帐户处于封存(或被系统视同封存)状态,经职工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在验证其身份证、有效的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后,直接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合并手续,原被合并帐户作销户处理。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卡挂失领卡
    1、取消住房公积金卡遗失后需要登报挂失的规定。
    2、职工挂失住房公积金卡,应向承办银行提取网点或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作人员核对信息、登记挂失,在3个工作日后,持本人身份证、签字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卡挂失申请表》,到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领取新的住房公积金卡(帐号保持不变、但系统需做补卡标记)。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
    职工在苏州大市(不含园区,下同)和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持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和转入单位开具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帐户转移申请书》,到转入单位缴存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原账号升为10位数继续使用,不再作销户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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