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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房金〔2012〕9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事项## 住房公积金#

阅读量:19

  • 发文字号: 苏房金〔2012〕93号
  • 发文单位: 苏州市管公积金
  • 发文日期: 2012-07-31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 生效日期: 2012-08-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以信息化引领管理和服务创新升级,作为本中心2012年度“信息化推进年”的重点攻坚项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与承办银行系统直连应用的开发业已完成。通过系统直连,优化了有关业务办理流程和结算方式,现将新拟订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业务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各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同城票据交换管理相关规定及银行直连的具体情况,现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委托收款业务作如下规定:
   一、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下称管理机构)办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下称《托收协议》)签约手续。
   管理机构目前委托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苏州银行等六家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下称收款银行)及各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大厅办理签约手续。各收款银行应严格按规定的归集范围开展业务。
   二、单位签约后,持《托收协议》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下称《付款授权书》)向其开户银行(下称付款银行)进行付款授权,付款银行应在本行系统中正确输入合同号、收付款账号等授权信息。
   三、管理机构设定每月的扣款结算日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以上遇节假日延后)、30日(遇节假日提前),特殊情况由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公布安排。
   四、对开通住房公积金电子托收功能的付款银行,完成付款后,由付款银行打印付款凭证。付款凭证记载资金用途为“缴存住房公积金”,记载缴存人数、缴存金额,交单位作为付款通知,代汇补缴书。
   暂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电子托收功能的付款银行,由收款银行打印《苏州市定期借记凭证》,通过票据交换传递到付款银行,付款银行付款后将其中“代汇缴书”联交给付款单位作付款通知。
   五、单位应在开户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托收到资金,承办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托收。
   对当月托收未成功或欠缴多月等特殊情况,由承办银行手工追加托收,直至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承办银行应加强日常管理,及时联系、督促单位正常汇缴,避免单位缴存逾期。
   六、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承办银行缴存网点。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功能的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系统自行办理。
   七、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和印鉴如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单位指定扣款结算日如需变动的,应在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承办银行缴存网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因单位未及时办理重新签约和变更手续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
  八、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或封存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
  九、单位在托收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实行之前按照苏房金〔2010〕61号文件已签约托收的单位,原《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协议》、《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仍然有效。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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