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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复函

#医疗保险支付##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5-08-12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5-08-1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参保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住院医疗费支付问题的请示》(汕劳社[2005]71)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遭受抢劫受伤,但得不到赔偿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此复

   00五年八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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