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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我省改制上市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的函

# 社保缴费##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5-07-06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5-07-06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改制上市相关措施的函》(粤金函[2005]67)收悉,对我省企业改制上市面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障碍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企业都应依法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市企业是优质企业,更应严格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

00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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