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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复函

#养老保险补缴##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2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5-04-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5-04-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我市集体企业职工要求重新续保有关问题的请示》(河劳社请[2004]49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有关你市部分集体企业养老保险问题,请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你市实际情况,拟定处理方案,报送市政府决定。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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