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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

# 生育保险##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24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4-10-28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4-10-2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尚未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可先解决生育医疗费用,将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费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务必于今年年底前开展生育保险工作。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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