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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号 广东人社厅关于未享受医保待遇就已死亡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退款问题的复函

# 医疗保险##E类其他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 〕 号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4-03-1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4-03-1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未享受医保待遇就已死亡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退款问题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26号)收悉。对个别单位的退休人员在一次性缴交了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后,未开始享受医保待遇就死亡,缴费单位要求退回过渡性医疗保险金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是,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是统筹共济的,不宜因某个人末享受待遇而退还,但个人帐户资金可按规定继承。

   此复。

二○○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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