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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人社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人社厅
  • 发文日期: 2002-01-29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02-01-29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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